第三十一条

有效

符合以下条件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等,可以依法先行处理:

(一)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性质的危险品;

(二)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

(三)长期保管导致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交通工具、电子产品等;

(四)体量巨大难以保管或者保管费用较高的;

(五)存在疫病传播风险的;

(六)其他可以依法先行处理的。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