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反走私条例(试行)/第三章 查缉及处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符合以下条件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等,可以依法先行处理:(一)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性质的危险品;(二)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三)长期保管导致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交通工具、电子产品等;(四)体量巨大难以保管或者保管费用较高的;(五)存在疫病传播风险的;(六)其他可以依法先行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