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有关部门和单位查获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等,无法查清当事人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协助调查公告,公告期限为二十日。公告期满无当事人接受调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等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