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向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报送走私案件统计数据,建立反走私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