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反走私条例(试行)/第三章 查缉及处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管辖的走私违法行为和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部门、单位或者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