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反走私条例(试行)/第三章 查缉及处理第二十五条有效船舶和“低慢小”航空器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反走私综合执法站进驻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船舶和“低慢小”航空器适时开展精准检查、随机抽查,及时处置涉嫌走私违法行为和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农业农村、海洋、公安机关、海关、海事、海警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的检查管控,防范打击利用上述船舶进行走私活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