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海南离岛免税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牟利为目的,采取下列行为,将已经购买、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离岛免税商品再次销售:

(一)组织利用他人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分散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后销售;

(二)利用自身额度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后销售;

(三)在市场流通环节收购、倒卖离岛免税商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