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口货物、物品监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
(一)逃避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或者逃避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管理和出口应税商品管理偷逃应纳税款;
(二)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将国家禁止进境的货物、物品载运进入内地,或者未经批准,将限制进境的货物、物品载运进入内地;
(三)偷逃应纳税款,将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物品运输、携带、邮寄出岛或者销售牟利;
(四)其他违反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口货物、物品监管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