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七条有效本市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