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六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