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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三章 实施

第九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执法检查工作的统筹,综合平衡执法检查的时间、范围、形式等,增强执法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和实效性。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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