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三章 实施第九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执法检查工作的统筹,综合平衡执法检查的时间、范围、形式等,增强执法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和实效性。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