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三章 实施第十条有效执法检查工作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前,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