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二章 计划第八条有效年度执法检查议题草案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草案,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通过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各区人大常委会,通报市人大代表,通知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执法检查议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适当调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