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对法律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在本市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要求,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