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五章 督促和落实第三十五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