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有效区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