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五章 督促和落实第三十四条有效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对向执法检查组反映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二)拒绝或者干扰执法检查工作的;(三)向执法检查组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其他阻碍执法检查工作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