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五章 督促和落实第三十三条有效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主管机关不落实执法检查所提意见或者落实不力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