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五章 督促和落实第三十二条有效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