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五章 督促和落实第三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议意见提出的时限,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一个月前,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主管机关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