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五章 督促和落实第三十条有效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主管机关应当组织研究落实执法检查所提意见,采取整改措施,认真改进工作。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督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