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五章 督促和落实第二十九条有效执法检查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修改完善,连同审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送交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