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四章 审议第二十八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可以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相关专项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