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四章 审议第二十七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并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