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三章 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在研究分析检查情况的基础上,集体研究讨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二)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三)执法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四)改进工作的建议;(五)其他内容。执法检查组认为需要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可以提出修改建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