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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三章 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有效

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主管机关应当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向执法检查组提供真实情况和其他必要协助,按照执法检查组要求提供案卷等有关材料。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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