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三章 实施第十五条有效执法检查组应当开展集中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了解前期调研情况和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主管机关的工作情况,掌握执法检查的程序安排、工作重点和要求。执法检查组成员可以就执法检查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予以安排。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