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三章 实施第十六条有效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执法检查方案要求,对照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职责,认真组织自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月。自查报告应当包括宣传和实施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的情况,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措施等内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