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工作的现状,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改进工作的主要措施等内容。

专项工作报告对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汇总的意见,应当作出回应。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