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第九条有效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工作的现状,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改进工作的主要措施等内容。专项工作报告对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汇总的意见,应当作出回应。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