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在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四十日前,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以书面形式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