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第十条有效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告后的五日内提出意见并予以反馈。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进行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