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第二条有效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客观全面地评价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