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保障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职权,提高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