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由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提出议题建议:
(一)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