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后的七日内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汇总、整理完毕。审议意见应当包括对专项工作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的时限。必要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记录,可以作为审议意见的附件。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制发文件,送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