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等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按照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