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相关省级人民政府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反走私综合治理交流合作,实现区域间反走私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