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对有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等违法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