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对有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等违法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