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仍为其提供便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设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提供运输、寄递、储存等服务,尚未构成走私或者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