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涉案财物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经有关执法部门提出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价格认定;依法应当检验检疫的,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疫。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