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执法部门没收、收缴或者先行处理的涉案财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拍卖;不适宜拍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变卖、移交或者销毁等方式处理。

属于应当销毁的涉案财物,经无害化或者合法化处理,丧失原有功能后尚有经济价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变卖。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