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对依法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处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处理:
(一)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性质的危险品;
(二)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
(三)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舶、电子产品等;
(四)体积巨大难以保管或者保管费用过高;
(五)所有人申请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涉案财物先行处理的实施细则由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