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查缉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开展联合行动或者专项行动,对下列对象开展重点查缉:(一)走私货物、物品的重点运输渠道、集散地;(二)收购、运输、寄递、储存、销售走私货物、物品的重点场所或者单位;(三)走私相对集中的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四)其他需要重点查缉的对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