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查缉第十六条有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日常查缉,运用反走私技术平台等技术手段加强对可疑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分析,开展预警预测、综合研判,发现涉嫌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对有走私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出资者和骨干人员,有关执法部门应当进行重点监控、检查。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