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海关、海警机构、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工作机制。

有关执法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走私行为或者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海关、海警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现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的违法行为或者线索,及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等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处理。

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送部门,并通报同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

有关执法部门对案件移送或者管辖有异议的,由同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协调处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同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报请上一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协调处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