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逃避海关监管,以牟利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

(一)购买、携带、运输、寄递物品入境后倒卖;

(二)利用个人免税购物额度购买免税品后倒卖;

(三)组织、招揽他人从事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明知是前款行为所涉物品的,不得收购、销售或者为其提供代购、携带、运输、寄递、储存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