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建造、改装船舶,不得驾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在内海、领海、界河以及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无人驾驶交通运输工具进出边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特殊区域及其周边管制区域,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