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建造、改装船舶,不得驾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在内海、领海、界河以及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

无人驾驶交通运输工具进出边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特殊区域及其周边管制区域,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