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提供下列便利:(一)提供交通运输工具修造、改装、维护、补给、引导、停靠等服务;(二)提供货物、物品装卸、运输、寄递、储存等服务;(三)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等;(四)提供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合格证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