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提供下列便利:

(一)提供交通运输工具修造、改装、维护、补给、引导、停靠等服务;

(二)提供货物、物品装卸、运输、寄递、储存等服务;

(三)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等;

(四)提供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合格证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