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结合会议议程,邀请部分代表列席会议,并在会议前将会议议题以及相关材料及时送列席会议的代表。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时,应当适当安排列席代表发言的时间,分组审议时应当鼓励列席代表发言;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做好采纳吸收和沟通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