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第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清单向代表通报。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会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时通过代表履职服务平台等渠道,做好向代表通报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