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清单向代表通报。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会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时通过代表履职服务平台等渠道,做好向代表通报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