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第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适用本办法。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的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